我国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现状与发展建议

0引言

1我国农产品营养标准发展现状

1.1农产品质量标准

1.1.1农产品等级规格标准

从20世纪末期开始,在逐步实现农产品丰年有余的基础上,伴随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粮油、果蔬、畜禽、水产等主要大宗农产品行业逐步开展农产品质量分级工作,建立了等级规格标准体系,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质量分级的谷物标准有85项,果蔬标准约270项,畜产品标准共107项,水产品标准共有118项[1]。国家标准中,虽然专门的分级标准较少,但大部分农产品质量标准都包含质量分级内容。例如,GB/T10651—2008《鲜苹果》规定了优等品、一等品和二等品的等级规格指标(包括品质基本要求、果形、色泽、果梗、果径、果锈和果面缺陷)[2]。

用来区分农产品等级的指标参数是分级的关键。NY/T2113—2012《农产品等级规格标准编写通则》指出一般采用外在感官特性或内在品质特征对农产品质量优劣进行划分[2]。感官特性主要指农产品的外观、风味、口感等,内在品质特征以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为主。值得一提的是,营养成分作为指标逐步出现在农产品等级规格标准中(表1)。例如GB/T23234—2009《中国沙棘果实质量等级》,就包含了维生素C、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以及总黄酮等营养成分指标。GB/T6192—2008《黑木耳》含有总糖、粗蛋白质、粗纤维、粗脂肪等指标。但是以上标准并未以营养指标作为分级依据,而是统一规定各等级农产品均高于同一数值。另有少数标准,以营养成分作为农产品分级依据,如GB1352—2009《大豆》中以粗脂肪和粗蛋白分别作为高油大豆和高蛋白大豆的分级依据。此标准规定,一等、二等、三等高油大豆的粗脂肪含量需要分别大于22%、21%和20%;一等、二等、三等高蛋白大豆的粗蛋白含量需要分别大于44%、42%和40%。GB/T21488—2008《脐橙》以可溶性固形物作为分级指标之一,特等脐橙可溶性固形物≥11%,一等脐橙≥10%,二等≥9%。

1.1.2绿色食品标准

我国于1990年决定发展安全、优质、营养的食品,定名为“绿色食品”。围绕绿色食品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有一套相对全面的标准体系[3]。绿色食品标准是绿色食品质量控制技术路线的基本技术支撑,具体包括: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包装及贮运标准和其他标准[4]。完整的标准体系保证了“全程质量控制”[5]。截至2016年年底,现行有效的绿色食品标准有141项,包括基础通用技术标准15项、产品标准126项。

营养也是绿色食品的定位之一,所以绿色食品标准体系中也有很多营养指标(表1)。NY/T1043—2016《绿色食品人参和西洋参》规定保鲜参、活性参、生晒参、红参的总皂苷含量需要≥2.5%,西洋参的总皂苷含量需要≥6%。NY/T1051—2014《绿色食品枸杞与枸杞制品》中指出,枸杞鲜果和枸杞原汁中的枸杞多糖需≥0.7%,枸杞干果和枸杞原粉中的枸杞多糖需要≥3.0%。葡甘露聚糖是魔芋及其制品中的功能性成分,因此NY/T2981—2016《绿色食品魔芋及其制品》中对葡甘露聚糖的含量(干基)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在纯化魔芋粉中需≥80%,在特纯魔芋膳食纤维中需要≥85%,在魔芋丝中需要≥30%。

1.1.3中国好粮油标准

为优化粮食供求结构,实现粮食供给从解决“吃得饱”到满足“吃得好”的转变,国家粮食局实施了优质粮食工程“中国好粮油行动”,并制定了“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中国好粮油”标准一方面为了提升粮油产品的品质特性、安全特性和营养特性要求,另一方面对生产过程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原料品种、产地环境,对有机肥料占比、烘干储存作业记录、加工过程质量控制等都提出了相应要求。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中采用了更多的营养成分(蛋白含、脂肪、淀粉以及功能性成分)作为农产品品质指标(表1)。例如LS/T3112—2017《中国好粮油杂粮》在杂粮基本的质量指标上增加了针对不同用途的营养指标。本标准规定食用大麦的直链淀粉含量需≤15%,β-葡聚糖含量需≥5.0%;燕麦和燕麦米蛋白含量和β-葡聚糖含量需分别≥15.6%和≥4.0%;苦荞中抗性淀粉含量需≥25%,黄酮含量需≥2.0%;藜麦米蛋白含量需要≥15%;薏仁米脂肪含量需≥5.0%。LS/T3113—2017《中国好粮油杂豆》对豆类的蛋白和淀粉含量做了详细的规定,蚕豆中蛋白质和淀粉需分别≥28%和≥48%,豌豆需分别≥24%和≥55%,鹰嘴豆需分别≥26%和≥57%。

表1.1.4富硒农产品标准

1.1.5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

1.1.6有机食品标准

随着中国有机产业的发展,2004年,全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了试行标准——《有机食品认证规范》,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实施。经过一年的摸索和实践,在《有机食品认证规范》的基础上,2005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实施有机产品的国家标准GB/T19630《有机产品》。至此,该标准成为中国有机产品生产、经营、认证实施的重要依据。

1.2食品营养相关标准

1.2.1保健食品标准

我国的保健食品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原料与功能声称管理、产品注册、生产经营许可、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制度在内的一套监督管理制度体系[12]。我国保健食品的功能声称按照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中的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13]。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我国保健食品分为两大类,即营养素补充剂和功能型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是指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险性。而功能性保健食品是指具有某种或几种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目前有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等27项功能。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失效,新版相关文件还在制定中。

部分保健食品的原料涉及特色农产品,在研究制定与保健食品原料有关的农产品营养标准时,可参考借鉴保健食品的成熟经验,也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与现有标准相衔接。

1.2.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标签在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占有重要地位[14]。营养标签也可以引导消费者建立健康的饮食习惯[15,16]。我国自2013年正式实施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此标准对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均作了规范[17]。标准要求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主要是包装小、食用量小、生鲜或现制现售的产品等。生鲜食品包括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生鲜农产品加贴营养标签可以引导消费者购买更优质的食材。美国弗罗里达大学食品和农业科学研究中心的学者研究发现,如果在生鲜鱼类包装上贴上营养标签,消费者可能会乐意购买更多的生鲜水产品[18]。GB28050—2011对生鲜农产品豁免主要是考虑到食品形态、既往营养素监测的稳定情况、企业执行能力等方面。但标准同时提到: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19]。然而,生鲜农产品由于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年份的营养成分差异很大,难以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定量标注,但不标示营养信息又无法有效引导消费者选购农产品,这是目前亟需解决的矛盾。因此,需要探索适合生鲜农产品自身特点的营养信息标示方法。2017年起,国家卫健委开始对GB28050进行修订。

1.2.3食药物质标准与营养指标

为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的使用和安全评价,2002年,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87个)、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114个)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59个)。2015年《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既是传统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简称食药物质)管理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司主要负责。

目前食药物质尚没有单独的标准体系,一般包含在该物质的产品标准中,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等级规格标准中都涉及部分食药物质。本文梳理了食药物质名单中已经制定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的农产品,并检索了标准中是否含有营养指标(表2)。研究发现食药物质名单中仅有1/4的农产品制定了标准,在这些标准中约有半数含有营养成分指标。如DBS45/015—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火麻仁》中规定火麻仁中的α-亚麻酸需≥6.0g/100g。GB/T21142—2007《地理标志产品泰兴白果》对白果中的蛋白质、淀粉、可溶性糖、总黄酮、银杏萜内酯的含量都做了限定。GB/T20442—2006《地理标志产品宝清红小豆》对红小豆中的粗蛋白和淀粉含量做了要求。含有营养指标的标准还有GB/T7901—2018《黑胡椒》、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等。

2国际生鲜食品营养标准发展趋势

2.1生物强化定义草案

营养强化农产品作为一种创新型农产品,富含人体所需的微量营养素,对于消除“隐性饥饿”,提高消费者营养健康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在种植业方面,国际作物营养强化项目(HarvestPlus)已经培育了富含维生素A、叶酸、锌的小麦、玉米、水稻品种,在“营养不良”人口最多的非洲和南亚地区进行推广,目前已有50万农户开始种植和食用富含微量营养素的营养强化作物,改善了地区人口营养不良的问题[34,35,36]。2004年我国启动实施了作物营养强化项目,培育富含微量营养素的作物新品种[34,37,38]。养殖业方面,加拿大率先以亚麻籽为原料生产富含ω-3不饱和脂肪酸的鸡蛋,一枚鸡蛋约可提供200—300mg不饱和脂肪酸[39]。随后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德国等均有富含ω-3鸡蛋进入市场[40,41]。此类农产品不断进入市场,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目前尚没有科学的定义。因此,在2014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营养与特殊膳食分委员会第36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生物强化的定义草案《ProposedDraftDefinitionforBiofortification》。截至2018年,此项国际标准仍在讨论中。在我国,学者们相继提出了功能农业、功能性农产品、保健农业、保健农产品、中医农业、营养型农业、营养型农产品、营养导向型农业、营养强化农产品、作物营养强化等多个名词术语,也迫切需要进行规范统一,以引导消费者的科学认知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2.2生鲜食品营养标签与功能声称

国际上关于食品功能声称有较成熟的管理办法和惯例[43,44]。在日本,农产品的功能声称也有相关标准可寻。日本自2015年4月起执行《功能性标示制度》,在医药品、特定保健用食品、营养功能食品的基础上,新加入了可对功能性做出标示的食品——“功能性标示食品”[45]。“功能性标示食品”是指企业根据科学依据在产品包装上标示功能性内容,并向消费者厅申报的食品。功能性农产品是指所有农林水产品或经科学认证的含有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功能性成分的农林水产品[46]。

3建立我国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的思考

3.1我国农产品营养标准现状分析

3.2我国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基本框架

2018年1月,农业农村部批准成立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营养标准专家委员会(农质发[2018]2号),负责开展农产品营养标准的研究、拟定、审定、宣贯、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47]。制定农产品营养标准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小康社会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的要求,加快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专家委员会组织行业专家、龙头企业多次研讨,形成了构建我国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的初步构想。

图1为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农产品营养标准分为基础标准、营养成分检测方法标准、营养品质评价标准、营养标签标识标准、产品标准、生产技术规程等6个方面。从营养角度将农产品划分为3类,开展分类评价。大宗农产品:大米、小麦、猪肉等,强调在膳食中的基础地位,重点分析主要提供的营养素种类,评价营养素的全面性和均衡性。特色农产品:枸杞、蓝莓、燕麦等具有一定功效作用的农产品、食药物质,强调在膳食中的补充促进地位,重点评价其特征性营养成分和健康功效。营养强化农产品:富硒稻谷、铁锌强化小麦等,强调特殊人群的营养素缺乏,重点评价强化的那种营养素的含量水平。

3.3我国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发展建议

3.3.1整合专业力量,完善组织保障

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的研究与建立,涉及范围广、部门多,既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农业农村部指导下,列入今后农业标准研究与制定的重要任务,统筹安排、协同推进。需要农业相关科研单位,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营养学会、中国保健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技术力量,协同攻关,借助已有的农业、食品、营养学研究基础,加快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的研究与建设。

3.3.2遵循科学合理、配套融合、动态开放原则

科学合理原则是指,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的建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法律和指导性文件。配套融合原则是指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是现代农业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业技术标准体系密切相关,与食品营养标准体系相互关联。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纵向要与国家现代农业标准体系紧密衔接,横向要与农业技术标准体系相互配套、与食品营养标准体系相融合,实现结构清晰、层次分明、上下契合、左右衔接、内外连通。动态开放原则即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要综合考虑农产品生产主体,力求反映和突出当前我国农产品供给的特点和发展水平。同时需要借鉴国际与发达国家经验,并充分考虑未来我国农产品供给的新趋势、新模式、新问题和新需求。

3.3.3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合理制定标准

建立农产品营养标准体系的目的就是形成农产品营养品质的评价体系。采用科学的指标和数据描述和评价营养品质。因此,标准体系的建立应以营养品质评价研究为基础。研究需要根据中国居民的膳食模式、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针对不同类别农产品建立其营养评价的标尺。

农业农村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营养标准专家委员会

基金:农业农村部财政项目(20190425);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CAAS-ASTIP-2019-IFND);北京市科技计划(Z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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